航運條款
航運條款
以下名詞分別具有以下意義,即:
名詞 | 定義 |
---|---|
我們、我們的和我們公司 | 意指卡塔爾航空。 |
您、您的和您本人 | 指除機組人員外憑機票乘搭飛機的任何人。(另見「乘客」的定義」。 |
約定的停留點 | 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外、在機票中列出或在時間安排中顯示的航線上的預定停靠地點。 |
航空公司代碼 | 指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個字符或三個字母。 |
授權代理 | 指代表我們出售航空客運服務,或經授權為其他承運人出售航空客運服務的客運銷售代理人。 |
行李 | 指與您的行程相關而伴隨您的個人財產。除非我們另有說明,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
行李託運 | 指與托運行李的運輸相關的機票部分。 |
行李識別標籤 | 指僅為識別每件托運行李簽發的文件。 |
承運人 | 指其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或聯票上的非我們公司的承運人。 |
承運人規定 | 指由我們發佈的、除本條款之外的規則,並且在簽發日期之後生效,約束您和/或您的行李航運,並包括有效的適用收費表。 |
辦理登機截止時間 | 指由我們指定的您必須完成所有辦理登機手續並收到您的登機證的時間。 |
托運行李 | 指我們託管的行李,並且我們已經為此發出行李託運證明。 |
聯票 | 指與另一張機票一起發出機票,這兩張機票共同構成單一航運合約。 |
航運條款 | 指第 2 條規定適用的乘客和行李航運條款。 |
合約條款 | 指在您的機票或行程單/收據中包含或一起提供的陳述,並通過引用併入本航運條款和通知。 |
華沙公約 | 指適用於航運合約的以下文件: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定之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1955 年於海牙修訂和 1975 年蒙特利爾議定書附加議定書第二號修訂的「華沙公約」; 於海牙修訂並經「蒙特利爾第四號」(1975 年)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1961 年)。 |
蒙特利爾公約 | 指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定之公約」。 |
公約 | 指適用的華沙公約和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 |
票聯 | 指紙質機票票聯和電子票聯,分別賦予乘客乘搭其上識別的特定航班的權利。 |
損害 | 包括由我們履行航運或其他服務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乘客死亡、創傷或身體傷害以及行李損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害或破壞。 |
天 | 指包括一星期七天的日曆日;但就通知而言,發出通知之日不得計算在內;並進一步規定,為了確定機票的有效期,出票日或航班開始日不得計算在內。 |
被拒登機 | 指雖然乘客持有效的機票、航班預訂經確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辦理登機手續,但拒絕讓旅客乘坐飛機。 |
電子票聯 | 指在我們的資料庫中保存的電子航班票聯或其他有價值文件。 |
電子機票 | 指由我們或以我們名義簽發的行程單/收據,電子票聯及適用的登機文件。 |
家庭成員 | 指直係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包括領養子女)、父母(包括繼父母)、兄弟(包括繼兄弟)、姐妹(包括繼姊妹)、祖父母、孫子女、岳父母、妻舅、妯娌、女婿、兒媳。 |
航班聯票 | 是指註明「經停地點」的部分或者電子機票的電子票聯,並指明您有權乘搭的特定往返地點。 |
不可抗力 | 指無法控制的異常和不可預見的情況,即使適當地謹慎行事也無法避免之後果。 |
行程收據 | 指我們或以我們名義向持電子機票旅客發出、載有旅客姓名、航班資訊和通知的文件。 |
正常票價 | 指經批准乘坐特定艙等的最高票價。 |
乘客 | 指除機組人員外,經我們同意憑機票乘搭飛機的任何人。 |
乘客聯或乘客收據 | 指由我們或代表我們發出的機票部分,並最終由您保留。 |
私隱聲明 | 指卡塔爾航空的私隱聲明,以及我們的條款及細則、cookie 政策以及其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 |
特別提款權(SDR) | 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界定的特別提款權 |
特別票價 | 指比正常票價低的票價 |
過境停留 | 指旅途中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之間的預定停留點 |
收費表 | 指根據需要向有關當局提交的承運人公佈的票價、收費和/或相關航運條款 |
機票 | 指由我們或以我們名義簽發、名為「乘客機票和行李托運」的文件或電子機票,包括其中的合約條款、通知和票聯。 |
非托運行李 | 指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
1. 總則
1.1 本條件是機票中提及的航運條款,除本條第 2、3、4 和 5 項另有規定外,本條件僅適用於在機票的航班或航段承運人欄中顯示我們的名稱或航班代碼(QR)的航班
1.2 這些條件也適用於免費和減價票,除非我們在我們規定或相關合約、通行證或機票中另有規定。
2. 往返加拿大與美國的航運
2.1 如在加拿大有效的收費表中併入本條件,本條件適用於在加拿大境內或在加拿大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航運。
2.2 如果往返美國,本條件不適用於 1958 年美國聯邦航空法定義的州際、海外或外國航空交通或郵件的航空運輸。 該等航空交通將受美國適用的收費表限制。本條件也適用於免費和減價票,除非我們在我們規定或相關合約、通行證或機票中另有規定。
3. 包機
如果根據包機協議提供航運,則本航運條款僅在通過引用或以其他方式併入包機協議或機票後才能適用。 如果根據與第三方的旅遊假期合約提供航運,則航運條款適用於航空旅客,但有關退款的規定除外。
4. 法律優先
如本航運條款與我們的收費表或適用法律、政府法例或命令抵觸,該等法律、政府法例或命令優先適用。 如果本航運條款的任何條款根據適用法律無效,則其他規定仍然有效。
5. 聯營
在某些服務方面,我們與其他承運人有所謂的「聯營」安排,意指即使您向我們預訂並持有以我們或航空公司標識碼(QR)為承運人的機票,也可以由另一個承運人營運航班。本航運條款也適用於該等交通旅程。如果此安排適用,我們將在您訂位時向您提供營運飛機的承運人。
6. 條件優先於規定
本條件有規定除外,如果本條件與卡塔爾航空其他規定不一致,除非適用美國或加拿大的收費表(在此情況下以該收費表為準),否則應以本條件為準。
7. 停機坪延誤
由於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美國機場可能發生長時間的停機坪延誤。 卡塔爾航空設有停機坪延誤應急計劃,以符合美國交通部(DOT)的規定。 但如果美國機場在卡塔爾航空聯營合作夥伴經營的聯營航班上發生停機坪延誤,在這種情況下,營運航空公司的「停機坪延誤應急計劃」將適用。
1. 機票
1.1 機票的表面證據
機票是有價值的,您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維護和確保其不遺失或被盜。機票是我們之間作為承運人和您作為機票上指定的乘客的航運合約的初步證據,而您可能需要提供適當的身份證明。 機票中包含的合約條件是本航運條款的摘要。我們將只向持有該等機票或作為付款或部分付款證明而由其他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其他承運人憑證的乘客提供航運服務。 機票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
1.2 機票要求
除非您根據我們的規定提供有效和正式發出的機票,並且包含該航班的票聯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航班票聯和乘客聯,否則您將無權乘搭航班。 此外,如果出示的機票受毀壞或者並非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人士所更改,您將無權乘搭航班。 如果是電子機票,除非您提供確定的身份證件和以您的名義正式簽發的有效電子機票,否則您無權乘坐飛機。
1.3 機票遺失等
如果機票或部分票據遺失或殘缺,或者不提供含有乘客票聯和所有未使用的機票票聯,根據您的要求,我們將通過發出新的機票來替換這種機票或其中一部分,但其時您必須提供可輕易確定的證據證明曾經妥善簽發對有關航班有效的機票,並簽署協議同意賠償我們或其他承運人因誤用機票而引致的必需和合理的費用和損失。 我們不會要求您賠償由於我們自己的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失。出票承運人可以收取合理的行政費用,以我們為例將不低於 50.00 美元(或等值的當地貨幣)。
1.4 機票不可轉讓
除非本地適用的法律(特別是歐洲共同體關於度假套餐的法律要求)另有規定,機票不可轉讓。 如果出示機票的人不是有權乘搭航班的人或有權收到退款的人,我們出於真誠提供航運或退款後,即對後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以折扣價出售的機票
有些機票以折扣票價出售,而其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款。您應該選擇最符合您需求的票價。您也可以確保您投保適當的保險,包括取消機票的保險。許多特別票價只對機票上顯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不可更改,或者只有在支付額外費用時才能更改。
2. 有效性
2.1a 有效期
正常單程或往返機票的有效期應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或者如果第一個航班票聯為開放日期和/或未使用,則自出票之日起一年。
如果機票的一個或多個部分涉及旅遊或其他特別票價,並且機票有效期較上述有效期為短,則此類更短的有效期只適用於此類旅遊或特別票價航運。
2.1b 所有其他收入文件之有效期
除電子機票外的收入文件(即EMD電子雜項文件,MCO-雜項訂單,EBT 超重行李票 [BMCK1] )的有效期。前述文件之有效及退款期限為由簽發日期起計一年。如前述文件被交換為另一份收入文件,且該另一份文件亦擬用作退款用途,則有效期將延伸至由文件交換日期起計一年。2.2 延長有效期
如果您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旅行,由於我們:
1. 取消您持有預訂的航班;或者
2. 錯過預定停留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或者
3. 未能按照時間安排合理安排飛行;或者
4. 導致您錯過轉機;或者
5. 以不同類別的服務替代;或者
6. 無法提供已確認的機位。
您的機票的有效期將延長至我們可以提供已付票價相關機位的首班飛機之時。
2.3 無法提供機位
如果持有客票的乘客由於在要求訂位時我們無法在航班上提供機位而導致其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乘客機票的有效期將按照我們的規定順延。
2.4 乘客生病
如果乘客在旅行期間因為生病而無法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我們可能會延長(如果旅客支付的票價不適用本規則的排除規定)乘客機票的有效期至根據醫療證明適合旅行之日,或至我們首班有已支付票價相關可用的機位的飛機以繼續旅程之時。 當機票剩餘的票聯涉及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點時,根據我們的規定,此類機票的有效期可以從該證書上顯示的日期起延長不超過三個月。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能延長陪同行動不便乘客的直系親屬的機票有效期。
2.5 乘客死亡
乘客在途中死亡,我們可能通過豁免最低停留時間或延長有效期來修改乘客陪同人員的機票。 如果乘客的直系親屬死亡,我們可能修改乘客的機票和與乘客相關陪同的直系親屬的機票。 任何此類修改將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證明書後進行,任何延期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自死亡之日起 45 天。
3. 航班票聯順序
3.1 我們將承認,如機票上顯示的,從出發地經任何約定停留點到最終目的地順序的航班票聯或在電子機票情況下的電子票聯。 您所支付的票價是以我們的收費表和在機票上顯示的交通工具運輸為基礎,這是我們與您之間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3.2 如果沒有使用國際旅行的第一張票聯、或電子機票情況下的電子票聯,並且您在任何中途停留點或約定停留點開始旅程,機票可能無效並且我們可能不會承認您的機票。 如果所有的航班票聯不按照機票上的順序使用,機票將失去其有效性並且不會被我們承認。
3.3 如果您想更改交通旅程的任何方面,您必須提前與我們聯絡。我們將計算您的新交通旅程的票價,並為您提供選擇接受新的價格或維持您的原來交通旅程的機會。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需要改變交通旅程的任何方面,您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您運送到下一個停留點或最終目的地而無需重新計算票價。
3.4 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擅自改變交通旅程,或者未完成預訂的完整行程,我們將評估實際旅程的正確價格。 對於修改後的交通旅程,您必須支付已支付價格與適用總價格的差額,以及任何適用的行政費用。 如果新價格較低,我們將退還差額,但除此之外,未使用的票聯並無價值。
3.5 請留意,雖然某些類型的更改不會導致票價變動,但更改出發地點(例如,如果您不飛行第一航段)或倒轉您行程方向等其他更改可能會導致價格增加。 許多特別票價只對機票上顯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不可更改,或者只有在支付額外費用時才能更改。
3.6 每個航班票聯或在電子機票情況下的電子票聯,將按照訂位的日期和航班所指定的服務類別接受航運。 當票聯或電子票情況下的電子票聯的簽發並無指定的預留座位,將根據相關票價的條件和申請航班的座位供應情況而按要求預留座席。
3.7 請留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們而沒有登機,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返程或其後之訂位。 但如果您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您其後的航班訂位。
3.8 在西班牙和意大利購買的機票的例外: :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不使用出發航班(或者出發航班的任何航段,或回程航班的任何航段),但在以下指定時間內提前通過電話致電卡塔爾航空客戶聯絡中心,要求保持下一段或下一航段的機票有效性,要求則可能單獨就該航段被接受。
意大利:+3902 6797 6000
西班牙:+34 91 4183870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9:00 至下午 6:00,星期日上午 10:00 至下午 6:00
電子郵件地址︰ noshownotification@eu.qatarairways.com
a) 在未使用的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後 24 小時內;
b) 如果其後航班的起飛時間在未出現航班的 24 小時內,則必須至少在該其後航班起飛前 2 小時內與聯絡中心聯絡。
聯絡中心將為修改後的行程簽發新的電子機票,為此必須在現場(如有的話)或機場內完成登機手續。 如果乘客未能即時聯絡,或在規定的時間限制之後進行聯絡,而如果其後航段/連續航段中有可提供座位,卡塔爾航空有權要求支付可提供相等的艙位/旅程艙之最高機票票價與先前購買的機票票價的差價金額,此適用重新簽發修改行程的機票時的票價,除非原票適用的票價規定對乘客更有利。
4. 承運人名稱與地址
我們的名稱可能會在機票中以縮寫顯示。我們的地址應被視為與機票「CARRIER」欄中的第一個縮寫相對或者電子機票情況下在行程收據中我們第一航段所示的出發機場。這不應被視為適用的公約所指的居住地或主要營業所在地。
1. 經許可的中途停留
只有在我們提前安排並在機票上指定的情況下,才允許停留。
2. 約定的停留點
在符合政府要求和本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停留中轉地點。
1. 總則
票價僅適用於從起始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航運。除非我們免費提供,票價不包括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與城鎮客運大樓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2. 適用票價
適用的票價是由我們或由我們的代表公佈的票價,如未公佈則為按照我們的規定設立之票價。 根據政府規定和本規定,適用的票價是機票第一張航班票聯在開始承運之日有效的航班的票價。 當收取的金額不是適用的票價時,差額由旅客支付,或者視情況而定,由我們按照我們的規定退還。
3. 航線
除非我們另有規定,票價僅適用於相關的公佈航線。如果相同票價有多條航線,您可以在簽發機票之前指定航線。如果沒有指定,我們將確定航線。
4. 貨幣
票價、稅項、費用應以我們可接受的任何貨幣支付。以非標明的貨幣支付時,將按照我們規定指明之匯率進行支付。
5. 稅項及收費
由政府、其他機關或機場經營者徵收的適用費用和稅項將由您支付。在您購買機票時,您將獲知不包括在票價中的稅項及費用,其中大部分通常會在機票上單獨顯示。 航空旅行的稅項及費用不斷變化,也可能在機票簽發之日起施行。如果機票上顯示的稅項及費用有所增加,您將被要求支付。同樣地,即使在簽發機票後有新稅項及費用的徵收,您將被要求支付該稅項及費用。如果您在出票時向我們支付的任何稅項及費用或收費被取消或減少,以致不再適用於您,或您只須支付較低金額,您將有權要求退款。
1. 訂位要求
1.1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將記錄您的訂位。根據要求,我們將為您提供您的訂位書面確認。
1.2 根據我們的規定,某些票價可能會有條件限制或排除您改變或取消預訂的權利。
2. 機票時限
如果您沒有在指定的出票時限之前支付您的機票(或與我們進行信用安排),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預訂。
3. 個人資料和傳送 乘客姓名記錄(「PNR」)與預先通報乘客資料(「API」)
3.1 在本航運條款規定的範圍內,乘客有義務向承運人、授權代理人、其他承運人和/或我們指定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 PNR 和 API) (統稱「個人資料」),這與我們為您提供的服務有關,例如為了預定座位航班、簽發機票、履行合約條件、在可能的投訴程序中獲得其他補償、獲得協助和免費服務、獲得飛行常客計劃優惠等目的,並根據這些航運條款向有關政府機構提供與您旅行相關的資料,以遵守移民和入境要求。這些個人資料根據適用的資料保護法收集和處理,詳見我們的私隱聲明。 我們保留在本條款和我們的私隱聲明中指明的條件和目的下使用乘客個人資料的權利。 可在 www.qatarairways.com 上查看最新版本的私隱聲明。
3.2 處理乘客的個人資料對於執行航運條款是必要的,包括為了(i)預訂和購買機票,包括免費服務,(ii)提供與航運服務相關的特定服務,以及(iii)調查、保留、指引和商業資訊。 您的個人資料也可能用於完成與移民和進入領土有關的行政手續、防止不付款和打擊欺詐,以及保證航班飛行安全與統計研究的執行。
3.3 如本航運條款第8條所述,未能提供某些個人資料或某些個人資料的不準確,可能會導致被拒絕登機或進入某個國家,營運商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4 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某些特定輔助服務,如貴賓室使用或旅行保險,可能會導致承運人記錄個人資料。 對此,您的個人資料將僅用於提供您要求的特定輔助服務。
3.5 個人資料由您提供並由航空承運人收集,以便進行預訂和辦理登機手續。 PNR 和 API 是承運人之預訂和離境控制系統中對每位乘客的旅行要求記錄。 這可能包含各種資訊,例如旅行日期、旅行行程、機票資訊、聯絡方式、旅行社、付款方式、座位號碼和行李資訊。 我們大多數目的地國家的適用法律和法例要求所有航空公司(包括承運人)向邊境管制機構或公共國內或國外當局提供或共享有關飛往其國家的乘客的 PNR 和 API 資料,以履行航運條款。 因此,我們持有的關於您的任何個人資料,包括您的旅行安排,可能會在您的行程中向任何國家的海關和移民局披露。 當您從承運人轉移到另一家航空公司時,我們可能會與第三方航空公司共享您的個人資料,以便他們安排您的旅行。
3.6 各國[BMCK1] 對PNR 資料應僅用作改善航空安全、加強國際和邊境安全以及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跨國和有組織犯罪等目的。 PNR 資料可能包括關於在預訂過程中提供或由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持有的乘客資訊,包括信用卡詳情和其他類似的私人財務資訊。 根據國家法律,各國相關部門持有 PNR 資料應不超過其收集所述目的和審計和補救目的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有關這些安排的更多資訊,包括保護您的個人資料措施,可以從相關的國家主管部門、承運人或您的旅行社獲得。
3.7 除非您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提出異議,否則承運人保留使用乘客個人資料或將其傳遞給合作夥伴的權利,以便能夠向乘客發送有關一般資訊的適當電子郵件、服務電子郵件,以及航班時間安排的任何變化。
3.8 如果您已向我們提供同意,您的個人資料將僅用於與承運人或其合作夥伴進行市場推廣目的。 您可以按照我們的私隱聲明中的說明隨時撤銷您的同意。
3.9您可以行使反對收集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的權利,但這可能會導致旅程被取消、無法使用所要求的某些特定輔助服務,或取消卡塔爾航空 Privilege Club 服務。
3.10 如果您希望存取、糾正、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或反對使用您的個人資料,請參閱我們網站 www.qatarairways.com 上的「聯絡我們」頁面。
3.11 出於上述目的,您授權我們保留和使用此等個人資料,並將其傳送到我們的辦事處、授權代理商、政府機構、其他營運商或此類服務提供商。
4. 座位
我們將盡力滿足座位要求。但我們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任何特定座位。即使登機後,出於操作、安全或保安原因,我們保留隨時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並且您同意接受在機票所在艙位中的任何座位。
5. 未使用機位時的訂位未搭費
如果您沒有使用已經訂位的機位,則按照我們的規定收取訂位未搭費。
6. 重新確認預訂
卡塔爾航空不需重新確認預訂。
7. 取消由我們提供的其後預訂
如果您不使用預訂且無法通知我們,我們可能會取消或要求取消預訂。
8. 空置座位的利用
我們保留自行決定使用任何您已預訂但未使用之空置座位的權利。 在使用這個空置座位時,我們沒有義務退還與任何此類預訂的費用,於第 11 條指明者除外。
您必須在航班起飛前有充裕的時間抵達我們的登機地點和登機口,以便完成任何政府手續和離境手續,並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我們指示的時間。如果您未能及時到達我們的登機手續辦理登機口或登機口,或者您似乎沒有適當的的文件記錄且未準備好或不適合旅行,我們可能會取消為您預留的座位,將不會延誤航班。 由於您未能遵守本條規定,我們對您的損失或費用概不負責。
對於通過卡塔爾航空網站或聯絡中心購買的機票,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用於購買機票的信用卡。
1. 拒絕航運的權利
我們可能為了安全起見而拒絕運送您或您的行李,或者在行使我們合理的酌情權的情況下,我們決定:
1.1 這種行動有其必要,以便遵守任何飛經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法例或命令;或者
1.2 您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酒精或毒品的損害,如:
(A) 需要我們的特別協助;或者
(B) 導致其他乘客不適或反對;或者
(C) 為您自己或其他人或其財產帶來任何危險或風險;或者
1.3 因為您沒有遵守我們的指示而必須採取此行為;或者
1.4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
1.5 適用的票價或任何費用或稅項尚未支付,或者我們與您(或支付機票的人)之間達成的信用安排未得到遵守;或者
1.6 您似乎沒有適當的文件記錄;
1.7 您可能會設法進入過境的國家;或者
1.8 您可能在飛行過程中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棄置您的身份文件;或者
1.9 在我們要求時,您不願意交出應由機組人員接收的旅行證件;或者
1.10 您出示的機票:
(A) 是非法獲得或從簽發機票的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的;或者
(B) 是報失機票;或者
(C) 是假冒機票;或者
(D) 任何航班票聯被我們或其他承運人或我們各自的授權代理人之外的任何人改動或被毀壞,我們保留扣留改動機票的權利;或者
1.11 出示機票者無法證明自己是機票中「旅客姓名」欄中指定的人員,我們保留扣留該等機票的權利。
2. 特別協助
接受承運無人陪伴的兒童、無行為能力人、孕婦或患有疾病的人須經我們事先安排。 在簽發機票時,任何殘疾人士通知我們有任何特別要求並獲我們接受的情況下,我們都不會因為殘疾或特殊要求而拒絕承運。
3. 拒絕承運或安排乘客下飛機
我們可能會因您的行為、身體或精神狀況以合理的酌情權拒絕承運或中途安排下飛機。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會取消剩餘未使用部分的機票,您將無權就拒絕航運或安排下機、或機票任何其後航段要求繼續承運或退款。 因該等拒絕承運或在中途安排下機而導致的任何間接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我們保留就第 12-2 項所述的安排下機,而向您提出所有合理費用的權利。
4. 乘客自卸決定 - 拒絕其後交通旅程
如果您在辦理登機手續後,您和/或隨行的乘客決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乘坐卡塔爾航空航班,並在航班起飛前不到 3 小時內通知我們,以下情況將適用:
(A) 如果由於您的決定導致航班延誤,我們保留向您追討因營運中斷而導致的任何和所有直接費用的權利,包括運輸行李、航班延誤、中斷和其他乘客的無法轉機。 此外,我們將取消您其後交通旅程的全部機票,並不予退款。
(B) 如果您在航班起飛前2 至3小時內通知我們不乘搭預訂航班,而沒有導致航班延誤、中斷或給為其他乘客帶來不便,我們可能會依適用票價規定更改您的機票。 但我們會收取未乘坐航班的相應收款或 150 美元,以較高費用作準。
該政策不適用於例如乘客的醫療條件或乘客親屬死亡等例外情況。對於此類例外情況,乘客必須提供支持文件以茲證明。
1. 不能作為行李接受的物品
1.1 您不得在行李中攜帶:
(1) 不構成第 1 條所定義為行李的物品; 或者
(2) 可能危及航機、飛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如「國際民航組織」 (ICAO) 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危險品規則,和/或我們的規定(歡迎向我們索取詳盡資料)中指明的物品;或者
(3) 任何出發、經留或抵達國家適用法律法例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或者
(4) 我們認為其重量、大小或性質(如易碎或易腐壞物品)不適合運輸的物品;或者
(5)活的動物,但本文第 10 條指明者除外。
1.2 除了狩獵和體育用途以外的槍支和彈藥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狩獵和體育用槍支和彈藥可能根據我們的規定獲接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槍支必須卸下彈藥並扣上保險栓及妥善包裝。彈藥的運送須遵守上文第 1.1 項所述的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定。
1.3 您不得在托運行李中攜帶易碎或易腐壞物品、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轉讓文件、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或樣本。
1.4 古董槍、劍、刀和類似物品等武器可能根據我們的規定獲接受作為托運行李,但不允許放在機艙內。
1.5 本條第 1.1 項、1.2 項、1.3 項所述的任何物品,不論是否禁止作為行李運輸,其運輸均受制於收費、責任限制和行李托運的其他適用規定。
1.6 卡塔爾航空禁止運輸獵獲物,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確定的所有物種。 該 CITES 公約是政府之間的一項國際協議,旨在確保野生動物和植物標本的國際貿易不會威脅其生存。
2. 拒絕運輸的權利
2.1 我們可以拒絕本條第 1 項所述的禁運物品作為行李運送,並可能在發現後拒絕進一步運送任何此類物品。
2.2 我們可能會由於物品的尺寸、形狀、重量或性質而拒絕運輸。
2.3 除非我們已經提前進行運輸安排,否則我們可能會延遲運送超過適用免費配額的行李。
2.4 如行李未有妥善包裝在行李箱或其他合適的容器中,我們可能會拒絕接受行李托運,以確保在正常搬運中保持運輸安全。
3. 搜查權
3.1 為了安全起見,我們將要求搜查和掃描您,並技查、掃描或以 X 光檢查您的行李。 我們通常會嘗試您在場時進行行李搜查、掃描或 X 光檢查。但您如果不能在場,我們可能會在您缺席的情況下搜查您的行李。如果您不允許我們進行必要的安全和保安搜查、掃描與 X 光檢查,我們將拒絕運送您和您的行李。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您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會按照第 11 條退還機票價值。
3.2 本條第 3.1 項所述的這種搜查權不會對我們施加義務,而無論是否行使此搜查權,也不構成我們明示或暗示同意承運本條第 1 項和第 2 項所指的禁運物品。
4. 托運行李
4.1 在辦理行李托運後,我們將對每件托運行李進行託管並發出行李識別標籤。
4.2 如果行李沒有姓名、首字母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您必須在托運前將該身份證明貼在行李上。
4.3 在托運行李時,如果沒有相反的聲明,所有行李及其內容均視為歸您獨有。
4.4除非我們認為不可行,托運行李將在同一架飛機上運送,而在不可行的情況下,我們將在下一個有空間的航班上托運行李。
5. 免費行李限額
受限於我們規定的條件和限制,您可以根據規定攜帶免費行李。
6. 超重行李
我們保留拒絕運輸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的權利。我們將酌情運輸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行李,惟須視乎空間和重量限制。您將按照我們的「規定」中註明的收費和方式支付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費用。
7. 超額價值申報與收費
7.1 如果按照我們的規定,我們在某些地方提供超額估值服務,您可以就超過適用責任限額的托運行李申報價值。 如果您作出這樣的申報,您將支付任何適用費用。
7.2 當托運行李的一部分由不提供服務的另一承運人營運時,我們將拒絕接受託運行李上的超額價值申報。
8. 非托運行李(您所攜帶上機的行李)
8.1 我們為非托運行李設有最大尺寸和重量限制。該物品必須適合放在您前面的座椅下方,或者放在機艙內的封閉式儲物櫃內。 我們認為其重量或尺寸過大的物品將不允許放在機艙內。
8.2 對於我們認為不適合在貨艙運輸的物品(例如但不限於精緻的樂器),只有在您向我們提出事先通知而我們同意的情況下,才接受機艙內運輸。 您可能需要為此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9. 行李領取和交付
9.1 您必須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盡快領取托運行李。
9.2 只有行李託運時交付給旅客的行李托運識別標籤持有人,才有權領取交付行李。 不展示行李識別標籤不會妨礙交付,但需出示行李託管證明,而行李可以其他方式辨識確認。
9.3 如果領取行李的人無法出示行李託管證明,並透過行李識別標籤來識別行李,我們只會在旅客向我們提供滿意的權利證明後才會交付行李,並且如果我們要求,該旅客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以彌補我們因交付而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
9.4 行李託管證明持有人在接受交付時未提出投訴,即表示行李交付狀況良好並且滿足合約條件的表面證據。 如果客戶注意到行李損壞,則必須立即(即在離開抵達客運大樓前並且最遲在收到行李之日起 7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承運人提出投訴。
9.5 行李在我們託管與持有下 90 天內無人領取,將視為其所有權已轉移予我們。 我們可能會按照我們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行李及從中獲得的出售收益。
10. 動物
10.1 狗、貓、家禽和其他寵物等動物,如果妥善放進箱內,並附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和入境或過境國要求的其他文件,並預先經我們同意後,將在飛機貨倉內運送,但須受制於我們的規定。 唯一的例外是獵鷹和服務犬,在情況允許下,獵鷹和服務犬可以在飛機的機艙內伴隨主人。 但獵鷹只容許進入經濟艙。有關服務犬的詳細資訊,請參閱以下航運條款第 10.3 項和第 18 條。
10.2 如果作為行李運輸,動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會計入乘客免費行李限額內,並會以超重行李計算,旅客將有義務支付適用費用。
10.3 [往返於第 18.2條內提及國家的航班]陪同殘疾乘客的服務犬、連同容器和食物及其他必需品(例如以管理狗的大小便)將可在機艙內免費運送,但須符合本「航運條款」第 18 條規定的條件。
10.4 接受動物運輸之條件為您對這些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這些動物被拒進入或通過任何國家、地區或領土,我們對這些動物的傷害或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10.5 在不影響上文第 10.4 項的情況下,我們有權根據適用的公約或本航運條款(視情況而定),參考動物的重量以及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或貨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適用責任限額,限制我們對運送動物的受傷或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的責任。
10.6 假如您沒有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入境許可證、過境許可證、出境許可證和動物所需的其他文件,我們對您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我們保留向您提出因您沒有這些文件而造成我們支付或遭受的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的權利。
11. 機場保安人員自乘客移除的物品
對於機場保安人員根據國際或政府規定移除你的物品或你行李中的物品,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此類物品是否隨後被該機場保安保管、銷毀或由機場保安人員轉交我們。
12. 個人物品
我們不會對因您在我們的飛機以及我們使用的任何財產、機場設施或車輛上的個人財產無人照顧而造成的破壞、遺失或損毀負責。
1. 時間安排
1.1 我們承諾盡最大的努力,合理運送您和您的行李,並遵守在旅行當日生效的已發佈時間安排,但並沒有為運輸的開始或結束確定特定時間,在時間安排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只是估計而非保證,並不構成合約條件的一部分。 時間安排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我們不承擔轉機責任。
1.2 我們有權無需通知即更換承運人或飛機。
2. 取消、更改時間安排等
2.1 如果我們取消或延遲航班,無法提供以前確認的機位,不能停在停留點或目的地,或導致您錯過所預訂的轉機航班,我們將:
(i) 在有機位的情況下安排您乘坐另一個預定旅客服務;或者
(ii) 通過我們自己的預定旅客服務或其他承運人的預定服務,或通過地面運輸,將您運送到機票或其適用部分上指定的目的地。 如果票價、超重行李費用和修改航線的任何適用服務費用的總額高於機票或其適用部分的退款價值, 則我們將不會要求您支付額外的收費或費用; 如果修改航線後的費用和收費較低, 則將退回差額;或者
(iii) 按照第 11 條的規定退款,並在之後對您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2.2 發生第 10.2.1 項指明的任何事項,除非適用的公約另有規定,否則第 10.2.1 (i) 至10.2.1 (iii)條所述的方法將是為您提供的全部和唯一補救措施,我們將不再對您承擔任何責任。
3. 確認訂位的座位
我們對經確認的訂位將盡一切努力提供座位,但是「保留」、「確認」、「狀態確定」等表述並附上時間並非絕對的保證。
4. 拒絕登機補償
如果我們無法提供已確認的機位,我們將根據適用的公約和/或適用法律和/或我們的「拒絕登機補償計劃」對乘客給予賠償。
5. 承運人對錯誤或遺漏的責任
除非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害行為或不作為,否則對因時間安排或其他已發佈的時間安排或我們的員工、代理人就航班進港或離港或營運所作陳述的錯誤或遺漏,我們概不承擔責任。
1. 總則
在我們未按照合約條件提供運輸的情況下,或者您要求自願更改您的安排的,我們將根據本條和我們的規定對未使用的機票或其部分進行退款。
2. 接受退款人
2.1 除本款另有規定外,我們將有權向機票上的指定人或者在提供令人滿意的付款證明的情況下向該機票付款人退款。
2.2 如果機票由機票中指定的乘客以外的人支付,而且我們已經在機票上註明退款限制,我們將僅向機票付款人或按照該人的指示退款。
2.3 除了機票遺失的情況外,只能在向我們遞交乘客聯或乘客收據,並交出所有未使用的航班票聯後退款。
2.4 退款給出示乘客聯或乘客收據以及所有未使用的航班票聯的人,並且作為本條第 2.1 或 2.2 項接受退款人的,應視為妥善退款,並將免除我們的責任和任何進一步退款的責任。
3. 非自願退款
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沒有按照時間安排合理運行航班、不能在旅客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停下來、不能提供之前確認的機位、或者導致您錯過預訂的轉機航班,退款金額將為:
3.1 機票任何部分都沒有使用時,相當於已付票價的金額。
3.2 一部分機票已被使用時,退款將為以下較高金額:
(i) 從停飛地點到目的地或下一個中途停留點的單程票價(減去適用的折扣和費用),或者
(ii) 已付的票價與交通費用的差額。
4. 自願退款
如果您希望根據本條第 3 項規定以外的原因退還您的機票,則我們將全權決定退款,金額為:
4.1
1) 機票任何部分都沒有使用時,相當於已付的票價,減去任何適用的服務費、取消費、日期變更費和訂位未搭費;或者
2) 機票部分已被使用時,相當於所支付的票價與已使用航程相應交通費用的差額,減去任何適用的服務費、取消費、 日期更改費用和訂位未搭費。
5. 遺失機票退款
如果機票或其部分或用於發行電子機票的卡片遺失,則將收到滿意的遺失證明以及支付任何適用的服務費用後給予退款,但前提是
(a)遺失的機票或其部分未被使用,未曾退款或更換,以及
(b) 獲退款者以我們訂明的格式進行承諾,在任何人使用遺失的機票或其部分,或任何人持有機票而獲得退款時,向我們賠償退款。
(c) 如果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遺失機票或其中一部分,我們將承擔責任。
6. 拒絕退款的權利
6.1 機票有效期屆滿後,如您的申請遲於本規定指明之時間,我們可能拒絕退款。
6.2 我們可以拒絕為已經提交給我們或政府官員作為打算離開該國證據的機票退款,除非您讓我們確信您有權留在該國,或者您將乘搭另一個承運人或另一種交通工具離開。
7. 貨幣
所有退款都須符合最初購買機票以及退款所在國家的政府法律、法例或命令的規定。 在前述規限下,退款通常以支付機票的貨幣進行,但可能按照我們的規定以另一種貨幣支付。
8. 誰可進行機票退款
自願退款僅由承運人進行,即原來的出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9. 包機不可退票
作為旅遊度假配套使用的包機機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退款。
10. 退款到信用卡帳號
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機票退款只能存入購買時使用的信用卡賬戶。我們將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可退還金額,並為在機票中輸入的金額和貨幣。 信用卡賬戶的可退還金額可能因匯率差異而導致與機票的原來記錄金額有所不同。 退款的接收人不能以此為由對我們提出索賠。
1. 不可接受的行為
如果我們合理認為,您在飛機上的行為可能危及航班或飛機上的任何人員或財產,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吸煙、喝酒或使用毒品或以其他乘客可能合理反對的方式行事,我們可採取我們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您繼續進行此類行為,包括限制活動。 您可能會隨時被趕下飛機、拒絕繼續航運,並可能因飛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
2. 支付改道費用
如果由於您的行為,我們將飛機改道至非預期的目的地,並且您離開了飛機,我們保留向您提出所有合理和適當的改道費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空中交通控制費用、改道燃料費用、機場著陸費用和必要的機組人員費用。
3. 在飛機上使用電子裝置
為了安全起見,我們可以禁止或限制飛機上電子裝置的操作,包括但不限於可攜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手提電話、無線電控制玩具和步行對講機等傳輸裝置。 除可攜式錄影機、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外,不得在未經我們許可的情況下操作任何其他電子裝置。
4. 禁煙航班
所有卡塔爾航空均為禁煙航班。飛機上的所有地方都嚴禁吸煙。
如果我們與任何第三方安排以提供除航空運輸以外的任何服務,或者我們發出與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旅程或服務(航空運輸除外)相關的車票或兌換券,如酒店預訂或汽車租賃,我們僅作為代理人身份。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及細則將適用。如果我們同時提供地面交通,則其他條件也可能適用於此類地面交通。我們可應要求提供此類條件。
1. 總則
您有責任遵守航班往返、經過國家的所有法律、法例、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以及我們的規定指示。 我們對我們的代理人或員工對就您獲得必要的文件或簽證或遵守法律、法例、命令、要求方面(無論是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方式)而提供的任何援助或資訊概不負責,我們對因您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簽證或遵守此類法律、法例、命令、要求而導致的後果亦不負責。
2. 旅行證件
在旅行之前,您需要提供有關國家法律、法例、命令、規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並允許我們獲得並保留副本。 如果您沒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例、命令、要求和規定,或者您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您不允許我們保留副本,我們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3. 拒絕入境
如果您未被容許進入一個國家(無論是過境還是目的地)而我們根據政府的命令需要將您運送到您的起點或其他地方,您同意支付適用的機票費。 我們可以使用您就未使用航段已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您由我們管有的任何資金來支付此等費用。我們不會退回就拒絕入境地或驅逐出境航段收取的機票費。
4. 乘客承擔罰款、扣留費用等。
如果我們因為您未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例、命令、要求或未出示所需文件,而需要支付或提供任何罰款或懲罰或招致任何開支,您應按要求賠償我們支付或提供的任何金額以及產生的開支。 我們可以使用您就未使用航段已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您由我們管有的任何資金來支付此等開支。
5. 海關檢查
如有需要,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將檢查您的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對於您因不遵守本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6. 安全檢查
您需要接受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我們的任何安全檢查。
由同一機票或機票下的若干連續承運人提供的航運,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聯合機票均被視為單一營運。
I. 人身傷害
1. 受限於下文第 2 項和第 3 項的規定,本航運條款適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賠償責任的規定和限制,除非該等運輸不是航空運輸,也不是公約適用的國際運輸。
2. (i) 受限於以下第 2 (ii) 和 2 (iii) 項的規定,卡塔爾航空對旅客人身傷亡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受適用的公約以及任何法定、立法或司法解釋或適用的限制。
(ii) 受限於以下第 2 (iii) 項,對於相當於 1128,821 特別提款權或以下的損失,我們不可因我們及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又或我們或代理人無法進行相關措施而排除或限制我們的責任。
(iii) 儘管上文第 2 (i) 及2 (ii) 項的規定,如果我們證明損害全部或部分是由於受傷或死亡乘客的疏忽造成,我們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責任。
3. (i)我們在知悉有權獲得賠償的自然人的身份後應盡快並且無論如何不遲於 21 天內,根據當前其困難程度相應地提供預付款項以緩解緊急之需。
(ii) 在不損害上述第 3 (i) 項規定的情況下,每位乘客死亡的預付款,金額不得少於 16,000 特別提款權。
(iii) 預付款項不構成承認責任,並可抵消我們其後根據我們的責任而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但不可退回,除非在上述第 2 (iii) 項規定的情況下或其後證明損害全部或部分是收到預付款項的人疏忽造成的,或者其無權獲得賠償。
4. 對於非航空運輸或不適用公約的國際運輸:
(i) 只有在我們疏忽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我們才對您和您的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您有共分疏忽責任,我們的責任將受適用於共分疏忽的法律的約束。
(ii) 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不顧後果的情況除外,
(a) 我們對您人身傷亡的責任限於 16,600 特別提款權,但如根據適用法律有不同責任限額,則以該限額為準。
(b) 除適用公約、本航運條款和/或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我們對延誤產生的責任概不負責。
II. 總則
在與上述規定不衝突的情況下以及「公約」是否適用的範圍內:
(i) 我們只對在我們航班上發生的損失負責。如果我們作為出票人或行李托運人而另一家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我們只作為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 但對於托運行李,您也有權對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人採取行動,根據本條件該運輸視為是單項營運。
(ii) 我們對於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規定或您未遵守相關規定引起的損害概不負責。
(iii) 如果不是由於重大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我們對後果性或間接損失概不負責。
(iv) 如果運送乘客的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對自身有任何危害或風險,我們將對由於此種狀況促成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其加重此種狀況之情況概不負責
(v) 我們的責任排除或限制也適用並保護我們的員工、代理人和代表以及我們所使用航機的所有人。 可向我們的員工、代理人和代表以及其他人員追索的總額不得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
(vi)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條件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我們放棄在適用的公約或適用法律項下的責任免除或限制。
(vii)前往、來自或以美國作為約定停留點的運輸適用一項特別協議(見適用的美國收費表)。卡塔爾航空將利用「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 但是,根據「公約」第 22 (1) 項,卡塔爾航空公司和某些其他承運人同意,公約適用該等其他承運人的所有國際運輸以及根據合約條件包括以美國境內地點為出發地、目的地或約定停留點的國際運輸:
(a) 每名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的責任限額應為 75,000 美元(含法律費用和成本),但如果在某國家[BMCK1] 法律費用和成本為單獨判給的情況下,限額為 58,000 美元,不包括法律費用和成本。
(b) 對於因乘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而引起的任何索賠,該等承運人不得根據「公約」第 20 (1) 項提出任何抗辯。
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視為影響該等承運人對故意造成損害引起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人身傷害的任何人提出或代表其提出或就其作出的任何索賠的權利和義務。
簽署本條所述協議的承運人名稱將於各個票務處提供,並可以根據要求進行審查。每位承運人僅以其本人的名義並就其履行的運輸簽訂協議,對其他承運人所履行的運輸責任部分或承擔的責任並無義務。
(viii) 除非本航運條款或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我們將只對您可提供證明損失的可追溯的賠償損害給予賠償。
(ix)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本「航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豁免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為我們提供的責任免除或限制或任何抗辯的權利。
(x) 對於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就乘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對我們有賠償義務的任何公共社會保險機構或任何人,本「航運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均未豁免對我們責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或提出抗辯的權利。
III. 行李
(i) 我們對非托運行李的損害概不負責,除非該等損害由我們的疏忽造成。
(ii) 我們對由於行李固有缺陷或瑕疵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如果您有共分疏忽責任,我們的責任將受適用於有關共分疏忽的法律的約束。
(iii)根據適用公約,我們對行李損壞或損失的責任如下:
(a) 適用「華沙公約」的情況:
對於行李托運,我們的責任限制在每公斤 20 美元或 17 特別提款權或等值的當地貨幣,對於非托運行李損壞,限於每位乘客 400 美元或 332 特別提款權或等值的當地貨幣,但如果行李重量未記錄在行李託管證明上,即假設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承運人規定的有關服務類別適用的免費行李限額。 如果承運人規定中沒有規定該等免費行李限額,並且沒有記錄重量,則可以推定為最高為 32 公斤。 如果乘客的行李限額按照行李物品的數量而不是物品的重量確定,並且沒有記錄重量,對於每個成年乘客和支付正常成人票價至少 50% 的每個兒童,則可推定每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為 32 公斤,每人最多兩件行李。 對於無權使用單獨座位的嬰兒而言,限額為最多一件重量不超過 20 公斤的行李。 在根據第 9 條第 7 項申報的托運行李價值較高的情況下,我們的責任限於較高的申報價值。
(b) 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情況
我們對托運和非托運行李損失、損壞或延誤的最大責任限於每名乘客相當於 1288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 與「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如適用)範圍不一致除外,我們對於未上鎖行李中物品的損壞或損失概不負責。 在運輸過程中,我們也不會因為行李正常的磨損而造成的外觀或表面損壞承擔責任。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提出的所有索賠必須通過文件證明證實損失的價值。 折舊費用將被扣除。
(c) 如果根據適用法律,適用其他限額的則適用該其他責任限額。
(iv) 因我們故意或疏忽行為和不作為造成損害,或者托運行李在交付給承運人時以書面形式申報的價值較高,並根據第 9 .7.1項所述的超額估值工具向承運人支付額外費用的,則不適用上述第 16 (iii) 條 a 和 b 項所述的最高責任限額。
(v) 我們的責任不得超過經證明的損害賠償金額。
(vi) 我們對您的行李中攜帶的物品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行李損害不承擔責任。 任何乘客的財產對我們或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我們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vii) 您不得在托運行李中攜帶易碎物品、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轉讓文件、證券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 請注意,我們對任何可證明的托運行李遺失或損壞的責任均受蒙特利爾或華沙公約規定的限制(如適用)。
IV. 乘客航運延誤
「蒙特利爾公約」適用的情況下,因旅行延誤而導致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位乘客限於 5346 特別提款權,除非我們可以證明我們和我們的員工和代理人已採取一切合理需要的措施以避免損害,或者無法採取該等措施。
1. 索賠時限
在托運行李損壞的情況下,除非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在發現損害後立即向我們投訴並最遲在收到之日起 7 天內提出;或在延誤情況下最遲在行李處置之日起 21 天內提出投訴,否則索賠無效。 所有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在上述時間內提出。
2. 訴訟時限
如果從到達目的地之日或應該到達之日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算兩年內沒有提出任何索賠訴訟,則該索賠權歸於消滅。 計算期限的方法,按管轄法院的法律決定。
18.1 您和您行李的運送也是根據卡塔爾航空適用或採用與運行安全、守時和乘客便利有關的其他規定和條款相符。 這些不時變化的規定和條款很重要。當中涉及到無成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殘疾乘客、孕婦、患病乘客的航運、使用電子裝置和物品的限制、某些危險物品的運輸以及機上飲用酒精飲品與吸煙。
有關這些事項的規定可向我方索取。
18.2 卡塔爾航空可以免費航運服務犬,在機艙內隨同您乘坐卡塔爾航空往返於以下國家/地區的航班,直到最終目的地:
a) 美國 - 客戶將被允許在機艙內攜帶服務犬,只要可以安置並且沒有阻礙通道或其他緊急撤離區域。如果客戶有兩隻或更多的服務犬,則卡塔爾航空應盡可能合理地根據安全要求和卡塔爾航空政策來容納機艙內的服務犬。
對於以下國家/地區,只允許在卡塔爾航空的機艙內有一隻服務犬。
b) 加拿大
c) 歐盟成員國家
d) 英國(注意:情緒支援/精神病服務犬將以貨物方式航運,在往返英國的航班上不允許在機艙內航運)。
e) 巴西
f) 澳洲
g) 印度
h) 其他於以上 (a) 至 (g) 項未提及的國家:航運服務犬將按照當地法例進行。
注意:除上述地區以外,卡塔爾航空其他航班的機艙不接受服務犬。
18.3 以下條件適用於服務犬航運:
1. 您必須在您的航班預訂起飛時間 48 小時前通知卡塔爾航空您打算攜同服務犬(這僅適用於預定需要 8 小時或更長時間的航班)、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犬(這適用於任何航段),並且您必須在我們公佈的標準辦理登機時間至少一小時前辦理登機手續。
2. 您必須在預訂時或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陪同服務犬的身份證明。 對於作為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犬以外的服務犬,證據可以是身份證、其他書面文件、標籤或所有者的可信口頭保證。
3. 如果您將在預定需要 8 個小時或更長時間的航班上由服務犬一起陪同,您必須提供文件,證明該服務犬在飛行過程中不需要排泄或可以不造成健康或衛生問題的方式排泄,在這種情況下,文件應解釋排泄的方式以及您將如何管理狗隻排泄物。您必須攜帶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吸收物或其他材料。 我們鼓勵您取得持牌獸醫簽署的認證。
4. 如果您將攜同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犬,您必須提供以下兩項文件:
4.1. 您必須提供文件,證明該服務犬在飛行過程中不需要排泄或可以不造成健康或衛生問題的方式排泄,在這種情況下,文件應解釋排泄的方式以及您將如何管理狗隻排泄物。您必須攜帶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吸收物或其他材料。我們鼓勵您取得持牌獸醫簽署的認證。
4.2 由合資格精神健康專業人員(如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或許可的臨床社會工作者)利用專業人員信頭,在預定起飛之日起不超過一年內作出簽署認證,說明如下:(a) 對於美國航班,您被確診《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第 4 版)中的精神或情緒障礙;(b) 您需要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犬在您的航空旅行和/或您目的地活動住宿時作為陪伴;(c) 文件由合資格精神科專業人士提供,乘客由該專業人士照顧;及(d) 精神健康專業人員牌照的日期和類型及其頒發的國家或其他司法管轄區。
5. 如果您未能提供所需的文件,將不允許在機艙內攜帶服務犬。如果您提供合適的籠子而機上有空間,我們將在該航班的貨艙內免費運送您的犬隻。
6. 如有必要,我們可能需要更換您的座位,以確保您的服務犬不會妨礙走道或其他區域,例如出口(必須保持通暢,以便緊急撤離)。
7. 我們鼓勵您為服務犬做好準備,並在起飛前限制其飲用液體。
8. 我們建議使用適合犬隻的安全帶,用於起飛、降落或其他指明要「繫好安全帶」的情況。
9. 您有責任確保犬隻不會在閘口或飛機上出現任何威脅或破壞行為,例如咆哮、嚎叫或試圖咬他人。 如果您的犬隻有這種行為,如您能提供合適的籠子而機上有空間,我們可能需要將犬隻放在貨艙內,無需額外費用。
10. 您有責任確保您的服務犬、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犬具有進入您目的地國家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關於疫苗接種、治療和檢測的文件。
11. 在機艙內不允許除犬隻以外的服務動物、情緒支援或精神病服務動物。
這些航運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得用於解釋文本。
承運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本航運條款的任何規定。
承運人名稱:QATAR AIRWAYS COMPANY Q.C.S.C.
縮寫名稱: QR
最後更新時間:2019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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