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李物品
為了您的安全著想,並因應國際條例要求,我們對您攜帶上機艙的手提行李與個人物品設有限制。
為免延誤您及其他乘客的旅程,請將未符合安全要求或有可能對其他旅客構成損傷的行李物品,放入寄艙行李托運。 此類物品必須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定和相關本地法例妥善包裝並寄艙托運。
危險物品
危險品界定為可危害旅客健康和安全的物品或物質。運載此類物品受民用航空規定管制,一般禁止放入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但當中某些物品除外。
請參閱下表判斷哪些物品屬於危險品、哪些是允許攜帶的行李物品以及哪些是需要在機場申報的物品。
禁止手提行李物品
類別 | 例子 |
---|---|
以發出射彈而造成嚴重傷害的槍支、火器和其他裝置,或可能會被誤認成此類裝置的玩具、古董和仿製品等。 |
|
致暈裝置:專為導致他人眩暈或無法動彈而設計的裝置。 | -電擊裝置,例如電槍(如:電撃槍)和電棍 -動物驅逐裝置和動物滅殺裝置 -可導致喪失行動能力或導致傷殘的化學品、氣體和噴霧,例如狼牙棒、胡椒粉或胡椒噴霧、催淚氣體、酸劑噴霧和動物驅逐噴霧 |
帶有尖端或鋒利邊緣而可能會被用於造成嚴重傷害的物品。
| -專為砍剁而設計的物品,例如斧頭、斧子和砍刀等 -冰斧和冰錐 -刀片、鎅刀 -刀刃超過 6 厘米的刀具 -從支點量起刀刃超過 6 厘米的剪刀 -帶有尖端或鋒利邊緣的武術器材、劍和馬刀 |
可能會被用於造成嚴重傷害的裝修工具 | -鐵撬棍 -鑽頭和鑽嘴,包括無線可攜式電鑽 -片刃或手柄超過 6 厘米的可能會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鑿子 -鋸刀,包括無線可攜式電鋸 -噴燈:螺釘槍和射釘槍 |
鈍器:可能會被用於擊打而造成嚴重傷害的物品。 | -棒球棒和壘球棒 -棍棒,例如警棍、包有皮革的金屬軟棒等 -武術器材 |
可能會被用於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飛機安全的爆炸物和易燃物裝置(包括仿製品) | -彈藥 -爆破雷管 -雷管和引信 -地雷、手榴彈和其他爆炸式軍火 -煙花爆竹,包括煙花 -煙霧罐或煙霧彈-炸藥、火藥和塑膠炸藥 |
*請參閱「在指定條件下可攜帶」以了解更多有關携帶電子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液體、壓縮氣體、凝膠狀物體、體育運動用彈藥和安全彈藥的資訊。
禁止寄艙行李物品
類別 | 例子 |
---|---|
腐蝕性物品 | 水銀、酸性物質、鹼性物質及濕電池。 傳染性物質例如細菌和病毒。 有毒物質例如殺蟲劑、除草劑、砷和氰化物。 放射性材料。 |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 漂白劑和玻璃鋼維修工具。 |
壓縮氣體*(深度冷凍、易燃、非易燃及有毒物品) | 丁烷、氧氣*、丙烷和潛水氣瓶。 |
易燃液體和固體 | 打火機或較重型燃料、油漆及所有火柴*。 |
爆炸品 | 煙花、訊號燈、火藥*、聖誕爆竹和火器。 |
鋰電池–(損壞,有缺陷和被回收)
損壞、有缺陷和回收的鋰電池以及包含此類損壞、有缺陷和回收鋰電池的設備,在旅客行李(手提行李或寄艙行李)中均不可接受。
- 允許攜帶少量的醫藥類物品和梳洗用品。
- 體育運動用彈藥-可攜帶最多 5 公斤,並必須在妥善地裝入盒中,放入托運行李付運。 請提前聯絡卡塔爾航空公司辦事處申請批准。
- 安全火柴可隨身攜帶。
- 液體、噴霧劑和凝膠類物品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但必須分別裝在單個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或等值容量)的容器中,並將該容器裝入一個容量不超過1升(或等值容量)的透明塑膠密封袋中。 膠袋中的內容物應能妥當裝入其中,並且袋子須完全密封。膠袋的大小不得超過 20 厘米 X 20 厘米(8 吋 X 8 吋)。可攜帶液態或凝膠形態的藥品、嬰兒奶粉/嬰兒食品和滿足特殊膳食需求的物品。
粉狀物質
350 毫升(12 安士)或以上的粉狀物質將被禁止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上機,並可能需要接受進一步檢查。
任何多於允許份量的粉狀物質必須置於寄艙行李內。醫學處方的粉末狀物質、嬰兒奶粉和人類骨灰可免於本限制。
在免稅店購買的粉狀物必須放入封好的透明防拆封袋(STEB)。
粉狀物規定適用於以下國家:
- 澳洲: 從澳洲的國際機場出發的旅客。同樣適用於乘搭卡塔爾航空航班、經由悉尼飛往坎培拉的旅客,因為旅客必須在悉尼機場接受國際轉機安全檢查。
- 紐西蘭: 從紐西蘭的國際機場出發的旅客,包括在紐西蘭境內接受國際安檢的轉機旅客。
- 美國: 乘搭卡塔爾航空飛往美國的旅客。
鋰電池
乘坐飛機能否攜帶鋰電池取決於鋰電池的規格配置、以及具體的瓦時(WH)等級(可充電電池)或鋰含量(LC)(非充電電池)。
請參照下表判斷您的電池是否可接受:
瓦時值 (Wh) 或鋰容量 (LC) | 配置 | 手提行李 | 寄艙行李 | 托運批准 |
---|---|---|---|---|
≤ 100 瓦時 (2 克) | 於設備內 | 是(最多 15 ) | 是 | 否 |
≤ 100 瓦時 (2 克) | 備件 | 是(最多 20 ) | 否 | 否 |
> 100 至 ≤ 160 瓦時 | 於設備內 | 是 | 是 | 是 |
> 100 至 ≤ 160 瓦時 | 配件 | 是(最多 2 ) | 否 | 是 |
> 160 瓦時 | 必須出示,並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作為貨物運輸。 | 必須出示,並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作為貨物運輸。 | 必須出示,並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作為貨物運輸。 | 必須出示,並依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作為貨物運輸。 |
- 如需將安時(Ah)轉換為瓦時(Wh),請用安時(Ah)乘以伏特(V)。
- 乘客可攜帶最多 15 個帶有鋰離子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電池的額定容量值不得超過 100 瓦時(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 2 克)。
- 無論是何種電池,每位乘客可攜帶的電池數量上限為 20 個。
- 備用電池不得放入托運行李內。旅客應做好所有備用電池的電極短路防護:將電池封裝在零售原包裝中,用膠帶貼住電極表面,或將每個電池分別裝入單獨的膠袋中。
- 必須關閉裝在手提電腦、相機、手提電話等裝置中的電池,並採取措施以確保電池不會在托運行李當中被意外啟動。
智能行李
卡塔爾航空在運輸「智能行李」時有特定限制。
智能行李裝置通常包括:
- 為手機和手提電腦等電子裝置充電的鋰電池流動電源
- 用於電動滑板或坐式電動車的鋰電池
- 藍牙、頻率識別或 Wi-Fi 裝置
- 具備或不具備 GSM 功能的 GPS 定位器
- 電子行李標籤
- 電子鎖
- 自動滑行的行李
備有不可拆卸鋰電池的智能行李不可攜帶上機或寄艙托運。
備有可拆卸式鋰電池的智能行李必須在拆卸電池後方可托運。卸下的鋰電池必須由乘客攜帶上機,而且必須一直保存在手提行李內。
智能行李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時,必須一直保存在行李袋中。運輸期間必須妥善保護,以防電池意外啟動或裝置破損。裝置電源必須完全關閉(而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以上規定不適用於只配置鈕扣鋰電池的智能行李。
特殊行李物品
- 化學品: 家用清潔劑、水銀、油漆和其他任何類型的化學品
- 氣體: 噴霧罐、氣瓶
- 重工業工具: 包括用於鑽探、勘探、採礦的電動工具和裝置以及汽車零部件
- 醫療用品: 牙科儀器、診斷樣本、冷凍胚胎
- 文娛體育用具: 槍支彈藥、樂器、露營用具、攝影用具和潛水用具
- 其他物品: 冷凍食品、家居用品
